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中的銀行貸款擔保為例,簡要說明融資性擔保行為的運作流程:當有人需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卻無法提供后者要求的擔保時,借款人可以申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銀行接受了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的擔保書后放款。在這個交易過程中,銀行獲得了貸款利息并極大降低了貸款不能回收的風險,因為若借款人不能如期還貸,則可按約定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償還。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收取擔保費謀利。借款人則從銀行拿到了本來無法靠自己完成的借款,實現了融資需求。這實在是三方得利、皆大歡喜的金融行為。
為什么銀行敢于信賴融資性擔保公司呢?是因為之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憑借自身的資本實力、經營信譽和規范化的治理結構與運營狀態,使銀行對它已做出相當額度的授信,在這個授信額度內,一般來說只要有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函,銀行就會對符合其他放貸條件但不能自行提供銀行所要求擔保物的借款人放貸。
以上通俗簡要分析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完成融資行為中的一般運行機理及擔當的角色。那么,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價值或者說意義何在呢?
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價值意義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資金使用人和資金供給人之間的“鴻溝”之上架設橋梁,使資金的供需流動實現了“無縫對接”,在成就他人的過程中成就自己。拋開長篇大論的闡述,茲簡要從四個方面列舉它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一)對急需資金的借款人(一般是中小企業)來說,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他們雪中送炭,甚至是他們的“再生父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融資難已成為當代中國經濟社會中的痼疾。初創或成長期企業對資金有迫切的渴求,但以銀行為代表的資金供給方恰恰是“嫌貧愛富”的,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他們更愿意把錢貸給財大氣粗的大企業,而不會把錢借給無力提供擔保的小企業。這就給資金的供需之間造成了尖銳的幾乎不可調和的矛盾。每年因為融不到資而被迫倒閉的企業不知凡幾,而融資性擔保公司則充當了這個尖銳對立矛盾中的調和者,把缺錢的中小企業從死亡邊緣拉回到生之彼岸。
(二)對于以銀行為代表的資金供給方而言,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他們的利潤創造者和風險安全閥。目今階段,銀行仍然主要是靠存貸差賺錢,他們想放貸,但為了規避貸給無有效擔保的小企業使資金有去無回的風險,寧可把錢捂在手里。于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出現,既幫助他們多創造出了一部分利息收入,又轉嫁了壞賬風險,同時也部分挽回了不愿貸款給最需要資金企業的負面形象。
(三)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東來說,設立一家融資性擔保公司意味著不錯的利潤來源、金融業內的地位和資源平臺。
1、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憑借專業的風險防范機制,使經營風險處于可控狀態下,安心收取擔保費;同時,它可以用有限的資本金獲得銀行數倍的授信額度,通過財務杠桿放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實現豐厚利潤。
2、從性質和定位上講,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是特殊的金融機構;擁有一家融資性擔保公司,意味著金融業“圈內人”,這賦予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人及相關從業者金融業界的身份地位。
3、因兼具金融和中介的雙重屬性,加之具備增信和財務高杠桿率,融資性擔保公司本身是一個資金融通的資源平臺。比如,可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但依法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或者通過互保、聯保、反擔保、再擔保等方式滿足資金使用需求、降低經營風險。
(四)從對經濟社會的作用來看,隨著經濟發展,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增加,融資性擔保行業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同時,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外部擔保和增信,在促進金融資源向中小企業以及新興朝陽型、科技創新型政策扶持產業有效配置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已成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手段之一,已然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
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只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常規業務之一,事實上,它的經營范圍十分寬廣。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融資性擔保公司并不僅限于融資性擔保業務,尚可從事其他類型擔保業務,甚至可從事投資、融資中介、財務顧問等業務。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再者,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可以跨省經營。在征得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可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
三、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時機
現階段是設立或調整已有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佳時機。
因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日漸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逐漸成長為金融領域中現實存在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融資性擔保業處于長期缺乏監管的“真空”地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尤其是國際金融危機前后,發生了一些融資性擔保公司倒閉歇業、出現重大風險損失、經營難以為繼的現象。為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自2008年底開始,從國家到地方一系列規章制度陸續出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態勢明顯,行業洗牌大幕已然拉開。
在上述市場環境及政策背景下,我們可以從監管部門的兩種態度來分析為什么說融資性擔保公司迎來了設立或調整的最佳時機(關于有強烈的市場需求等因素在第一部分已述及,茲不贅述。
(一) 監管部門大力扶持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
目前在國家層面,成立了由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等七部委組成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地方上,以上海為例,成立了包括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委、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農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政府法制辦等十多個部門組成的監管聯席會議,市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召集,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要求區縣政府明確主管部門,配備專門力量,切實承擔管理職責。
從監管部門的宏大組織結構和職責分配可以看出,政府對融資性行業雖重在規范監管,但加大對該行業的協調、支持和促進發展力度,卻是題中之義。
正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所指出的:加大扶持力度,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健康發展。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有關融資性擔保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抵押質押登記和征信管理體系,協調工商、稅務、房管、司法等部門,提高抵押登記、債務追償的效率。而上海市則要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與服務力度,研究制定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此外,融資性擔保行業對專業人才的要求較高,監管部門將加大培訓力度,著力推進人才隊伍建設,解決制約行業發展的人才瓶頸;再有,將加快推進有利于融資性擔保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從根本上降低擔保風險,為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完善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 監管部門大力整頓、規范融資性擔保行業
為保證融資性擔保業的健康發展,又必須對其大力整頓,所謂不破不立,欲增加良幣必先驅除劣幣,以使行業在規范的狀態下實現良性發展。
首先,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也就是申請人要先通過監管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這將終結過去擔保公司的無序生存狀態。
其次,監管部門正在加強調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章制度體系。目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由銀監會牽頭的國務院七部委十易其稿后聯合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文件已出臺,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配套的其他文件也在陸續推出過程中。各地亦已分別出臺實施細則,上海公布了《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再次,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全流程監管,如對資本額、杠桿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最后,全面調查摸底,大力推進整頓工作。至2011年3月31日,各地監管部門將在全面調查研究、摸清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底數的基礎上,開展全行業的規范整頓工作,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改革創新和重組改造,督促其按照審慎經營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經營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走上依法規范經營和良性發展的軌道。對擔保機構違背基本經營規則的嚴重不規范不審慎行為,比如一些脫離主業、專干副業,打著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騙貸等行為的擔保機構必須進行規范整頓,凈化融資性擔保市場。
因此,擔保業已由“監管真空”進入“審慎監管”時代,有明確的監管部門、監管辦法和行業準入門檻。可以預測,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監管部門將一手抓風險防范、一手抓科學發展,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時,亦加大規范整頓力度。融資性擔保行業正進入到大洗牌的局面中,可能將有一半以上的擔保公司被清理出局。
有理由相信,在市場整肅并加大扶持力度之后,融資性擔保行業將迎來空前的歷史機遇。就如同2001年掀起對證券公司的大規模清理整頓之后,大批沒有能力經受嚴冬、治理不規范的券商倒下了,但是更多的券商站起來,迎來了一直持續到今天的蓬勃生機并紛紛賺取了高額利潤。挑戰意味著機遇。甚至更多的時候,對一部分人的挑戰意味著對另一部分人的機遇,如何迎接挑戰,如何抓住機遇,在智慧、眼光、行動力千差萬別的人群中,這的確是個因人而異的命題。
四、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條件
以上海為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一) 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且必須是實繳的貨幣資本。但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七部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但具體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自定)。
(二)發起人、持股比例及出資額
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1、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3)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于20%。
2、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3)主發起人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
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一般都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資格認證準入制度,上述三類人員應當具有《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四)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五)其他重要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股東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4、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5、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六)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在本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2、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
3、穩健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4、融資性擔保公司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當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5、其他有關條件。
外省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按照前款辦理。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當撥付相應的營運資金。
五、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程序
以上海市為例,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請材料
1、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章程草案。
4、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5、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6、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7、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8、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9、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審計報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二)設立程序
1、由主發起人向擬注冊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實務中,若該區縣設有金融辦,則接收材料的主管部門為金融辦,未設金融辦的則是該區縣政府指定的金融管理部門,如松江區系由經委接收材料)。
2、區縣政府在接到申請材料,經預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報市金融辦。
3、市金融辦征求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認為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籌建的文件。
4、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注冊所在區縣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經市金融辦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同意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5、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書面報請區縣主管部門對籌建工作進行預驗收。預驗收通過后,區縣主管部門書面報請市金融辦對籌建工作進行正式驗收。
6、正式驗收通過后,由市金融辦作出同意融資性擔保公司開業的批復,并頒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經批準開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持批準文件及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三)需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1、本市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號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準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
2、區縣主管部門和市金融辦對申請人的具體審批時限未予明確,但應當會符合《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3、融資性擔保公司籌建機構在未取得營業執照之前,不得從事任何融資性擔保業務活動。
4、融資性擔保公司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批準發的原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實務中,為提高申請成功率和效率,避免返工,原則上申請人應當先與區縣主管部門事先溝通,再遞交申請材料。因為申請材料制作及設立過程中的專業性要求,并為經濟、效率起見,在溝通、文件制作、運營規范、遞交材料等環節,發起人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作為代理人予以操作。
(四)對兩類公司設立程序的補充說明
1、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實力較強、業務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行業領先地位并按照規定重新確認登記的,或擬新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資本實力雄厚、在業內具有國內外影響的,可向注冊所在區縣政府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市金融辦,經區縣政府審核并報經市金融辦同意,由市金融辦直接負責其設立和管理等事宜,區縣政府則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2、外商可以投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但應當符合現行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取得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的文件,籌建工作完成并報請監管部門驗收通過,市金融辦作出同意融資性擔保公司開業的批復并頒發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向市商務委辦理有關手續后,由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六、上海市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工作的具體政策態度與目前進展
在操作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過程中,經與市金融辦有關負責工作人員溝通,列示所了解到的部分重要信息(截至去年末),期望對擬發起設立或按新要求整頓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讀者有所幫助。
1、上海或各區縣對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持積極扶持態度,目前沒有額度限制,也沒有發起人所屬行業限制等傾向性意見。
2、目前除各規章所明定條件外,并不需其他隱性條件。
3、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區縣預審和市金融辦審批一般所需時間目前沒有明確說法,剛開始可能比較慢,因為申請設立機構較多,審核符合條件后才發證。
4、《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有八個配套規定,尚未出齊;同時,申請材料格式文本尚在制作過程中,但不影響按要求自行起草申請材料。
5、已有不少機構正在籌建過程中,處于與區縣溝通、制作材料及申報預審階段,市金融辦尚未接收區縣報審的申報材料,但報審工作會隨時展開。
融資性擔保行業正處于整肅的嚴冬,但更處于繁榮勃發前的春天。從業者應當迅即按照新規定加速整頓、規范運作,而欲進入行業者應當果斷抓住機會,力爭引領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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