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納稅人聯系小編,表示對于出口退運的內容總是摸不清頭腦,出口退運業務到底怎樣辦理?需要走哪些流程?注意事項有哪些?這一系列的問題困擾著做出口貿易的納稅人們。那么,今天我們公司小編就帶您一起了解一下在出口退運業務中常見的難題以及納稅人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希望能夠對納稅人們有所幫助。
01
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的資料:
(1)《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3)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要提供)。
(4)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涉及委托出口貨物的企業提供)。
(注:2015年5月1日起,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時,無需提供紙質報關單,除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外。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各項內容改由海關出口報關單位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
02
出口貨物退運后轉內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的資料:
(1)《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時不需要提供)。
(4)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時提供)。
03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運轉內銷后企業的進項稅如何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04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運后,辦理退運手續時,是否需要補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規定: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
不同情況的貨物退運進口方案不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不同,大家遇到的問題也會有所不同,但北京進出口資質辦理小編希望本文的內容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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