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申報個體工商戶年度檢驗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和準備文件時應詳細閱讀申請人須知。
登記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補充協議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補充協議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登記條件
(一)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二)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
(三)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四)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營業范圍為: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但不包括特許經營。
登記事項
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有關說明
1.“申請人身份證件”,指以下兩類情形:
⑴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⑵澳門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身份核證文件”,包括以下兩類情形:
⑴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由國家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
⑵澳門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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