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注冊公司工商核名通過的企業名稱還是不能用我們企業告訴您其中的貓膩 廣州創業注冊公司是經營企業的第一步。很多人都認為廣州注冊公司是一件繁瑣且占用大量時間的事情,于是選擇交給代理公司包辦這種看似省心省力的辦法。但實際上,很多在企業后續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在注冊時就已決定。而代理公司多數情況下并沒有告訴你其中的重要性和利害關系,此時你不經意做出的決定將來可能后悔莫及。
廣州注冊公司工商核名通過的企業名稱還是不能用案例解析:
阿大和阿二準備合伙注冊一家公司開餐廳,公司取什么名字可是個大事。除了通常能想到的好聽、易記、吉利這些之外,阿大還想到了一個好主意:從那些著名的餐飲大品牌的名字吸取靈感,多個字或少個字,或者就取個相近似的,這樣有利于打開市場局面。
阿二有點含糊,這樣做人家會不會告咱們呢?阿大說:沒問題,如果違法了工商局肯定不會給注冊,注冊了咱們就能用!兩人問了中介公司,中介也說只要工商局給核了名就能辦下來,只要辦下來了就是合法的。
于是兩人按照這個思路想了幾個名字,還真通過了工商局的名稱核準。阿大阿二兩人心里可樂開了花,心想著這回能搭上順風車了,生意一定紅火!
企業名稱通過工商局的核準登記,并不能保證公司能夠一直使用該名稱。企業名稱除了需遵守工商局的相關規定外,還需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
我國企業名稱實行分級分地登記制度,而且企業名稱的登記審查與其他權利如商標權的登記審查是兩套獨立的體系,因此工商局對企業名稱的核準審查并不是萬能的。
實踐中,已經合法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因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而被起訴,最終被迫改名的實例不在少數。
廣州注冊公司工商核名通過的企業名稱還是不能用怎么辦?
已經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構成侵權的情形主要有:
1.侵犯他人商標權。
即將他人已經享有的商標作為自己企業的字號進行注冊登記,如果在實際使用中導致市場產生混淆的,根據不同的使用情形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
2.侵犯他人在先企業名稱權。
這主要出現在不同地域之間的企業,各自通過各自的工商局名稱核準,注冊了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如果在先注冊的一方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兩者之間的業務又構成競爭關系,那么后注冊的企業名稱就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3.侵犯他人企業的簡稱。
企業完整的名稱一般較長,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會逐步形成特有的簡稱。經過長期使用,這些簡稱也會具有相當的知名度。例如,“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通常被簡稱為“中金公司”等等。如將這類企業簡稱注冊為自己的公司名稱,也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如果企業名稱一旦被認定構成上述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就有可能面臨改名的風險。因此,希望大家對此一定要高度重視,畢竟如果已經有了一定基礎的企業,更改名稱的成本和代價可能是高昂的。
廣州注冊公司工商核名通過的企業名稱還是不能用,怎么判斷自己的企業名稱會不會面臨上述風險,廣州注冊公司核名流程及注意事項對于經過精心挑選注冊下來的企業名稱,如何限度地給予保護呢?
1.在選擇確定企業名稱時,除了考慮能否通過工商局的核準之外,還應考慮是否與其他已有的著名商標、企業名稱或簡稱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尤其是自己的主營業務與這些商標、名稱企業相同或相似時要格外注意
2.對于已經注冊下來的企業名稱,如果發現可能存在上述侵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風險的,應當嚴格注意規范使用公司名稱,盡量不要突出使用自己企業名稱中與他人商標、名稱沖突的核心字號,更不要以此核心字號作為業務的經營標識來使用,可以另行設計商標。
3.如果已經因為企業名稱引發了糾紛,一定要及時向專業人士請教。從司法實踐看,對于企業名稱是否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涉及到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是否構成市場混淆等多個專業問題的判斷,比較復雜和專業,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自己能說明白的。
廣州注冊公司工商核名通過的企業名稱還是不能用怎么辦?最后附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 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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