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填開發票有哪些要求?如何田開發票呢?
回答:
1. 在本市范圍內,凡從事經營活動或取得應稅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付款方如實開據普通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內容和金額。
2. 凡取得不符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即:開據或取得的發票未帶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和未采用統一防偽措施的,或者發票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等或其他收費憑證,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3.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號碼順序填開,填寫的項目要齊全、內容要真實、字跡要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印書寫完成,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普通發票嚴禁拆本使用,未經批準嚴禁擅自擴大發票的適用范圍。
4. 對使用計算機打印開具發票的單位,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帶有套印北京市地方稅務發票監制章的機打發票。機打發票按號碼順序輸入計算機,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裝訂成冊。
5. 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普通發票的使用登記制度,按規定填寫《發票使用情況登記簿》,做為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售票前檢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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