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注銷需提供的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電腦打印,注明變更事項或注銷原因,加蓋公章);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驗后返還);
3、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或注銷的批復文件;
4、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5、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
6、經批準生效的修訂合同、章程;
備注:一、第3-6項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注銷只需提交第1-4項的資料;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受理后30天內向外匯局申請變更外匯登記;
四、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辦理清算匯出手續,注銷所開立的外匯賬戶后,注銷外匯登記。
辦理流程:
由申請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申請。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辦理依據: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匯資函字【1996】第187號);
2、《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
3、《》(匯發【200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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