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市局外資企業注冊處。
辦理地址:肇嘉浜路301號4樓注冊大廳
辦理時間:A.M 9:00-P.M17:00
聯系電話:電話總機:64220000-5427、5428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設立)
自申請登記注冊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變更)
自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注銷)
自申請注銷登記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注銷登記或不予核準注銷登記的決定。
申辦對象資格:
申辦資格:(設立)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申辦資格:(變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注冊處登記注冊的,已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股份公司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注冊處辦理相關登記注冊事項變更登記。
申辦資格:(注銷)
外商投資股份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起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申辦材料:
申辦手續:(設立)
1、 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2、 企業名稱登記核準通知書(原件);
3、 審批部門的批復(復印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或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 批準證書副本(一);
5、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原件);
6、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
9、驗資報告(原件);
10、國有企業若以實物投資,必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原件);
11、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12、投資各方董事會成員任職文件(原件);
13、董事、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
14、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若是租賃還需提供租賃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賃協議(原件或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申辦手續:(變更)
1、 股東大會決議;
2、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
3、 原審批部門的批復及批準證書副本一(原件)(變更非生產場地及董事、監事成員名稱除外);
4、 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章程修改文本原件(變更住所及董事、監事成員名稱除外)。
變更名稱、經營期限及經營范圍、增加注冊資本僅提交以上材料,變更其他登記注冊事項還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變更住所的須提供住所使用證明復印件(具體見設立);
(2)辦理股權轉讓的須提供股權轉讓協議書、新投資方的開業證明及銀行資信證明,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的確認文件(原件);
(3)減少注冊資本的須提供企業3次公告(公告應在省、市級以上報紙刊登)(原件);
(4)辦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變更登記的須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還需董事會決議;
(5)垮區域遷移登記須提交兩地審批機關同意的批復及住所使用證明;
(6)補發證照的在領取申請書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檢討書明確法律責任及省級以上報紙的公告(原件);
(7)變更投資方名稱的須提供新的投資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8)對外投資需提供:
①資產負債表(原件);
②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報告(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③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說明(原件);
④稅務機關出具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原件或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申辦手續:(注銷)
1、 股東大會決議;
2、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3、 審批部門關于企業注銷的批復(經營期限已到的除外)(復印件);
4、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5、 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6、 清算小組提供的并經股東會認可的清算(包括股東會、或清算小組委托會計法律機構的清算審計報告)報告原件;
7、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業公章 。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設立)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變更)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辦理程序:(注銷)
受理→審核→準予注銷
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注冊費 各類企業法人戶 注冊資金(注冊資本)在1千萬元以下(含1千萬元),按總額0.8‰收取;超過1千萬元,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元(含1億元),收取44000元。 價費字 [92]414 滬價行 [99]353 開業登記費最低款額為50元;外商獨資企業增加50%。 變更注冊資金(注冊資本) 各類企業法人戶增加注冊資金(注冊資本)與原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之和未超過1千萬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冊資金(注冊資本)與原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之和超過1千萬元,超過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冊資金(注冊資本)與原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之和超過1億元,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價費字[92]414 滬價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變更名稱、住所、法人代表、股東或投資人、企業類型或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登記事項,各類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戶100元 價費字[92]414 外商獨資企業150元 注銷不收費
辦理依據:
辦理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 國務院 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外經部第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 國務院 第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 國家工商局第1號令)。
辦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 國務院 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外經部第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 國務院 第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 國家工商局第1號令)。
辦理依據:(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 國務院 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外經部第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 國務院 第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 國家工商局第1號令)。
上一篇:第一頁
下一篇:外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注銷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