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與商標局的審查標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其依據都是《商標法》。但是,評審標準與審查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一定區別,比如商標局駁回的商標,評審可能繼續駁回,也可能核準;而已經注冊的商標也有可能在評審中被撤銷。這說明兩者對某一商標的判定有一定區別。造成區別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操作方式不同。是以審查員個人負責和集體會審相結合的工作方式,而評審則是采取會議制或委員會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以集體負責為主的工作方式。
二是面對的情況可能不同。評審時,當事人可以提供評審商標的更為詳盡的情況,更豐富的多方面的背景資料供評審委員會作出判斷,商標局在審查時則無法做到這一點。
三是評審與審查人員對事物的認識與判斷水平、經歷與閱歷、知識背景等因素也會影響到對評審和審查標準的掌握以及對具體商標案件的處理。商標評審和審查在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如判定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問題,往往會帶有一定的個人主觀色彩,這是商標工作不同于一般法律工作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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