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牙買加現行商標法包括:1957年頒布的、1958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號商標法及1958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
2.牙買加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3.依據商標法規定,牙買加接受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集體商標及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
4.牙買加只對商品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商品商標申請的分類與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相同,分為34個類別。一份商標申請可以涉及多個商品類別。
5.牙買加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任何圖形、文字、字母、數字、名字、顏色以及上述組合,商品形狀或外包裝以及能夠以圖文表述的具有區分企業/個人之商品與其他企業/個人提供的商品不同的標記。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分為A、B兩簿,和英國原商標法中規定的相似。能在A簿注冊的商標必須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之一:
1.特別或特定方式表現的公司、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名稱;
2.企業某一前任或商標注冊人的簽字;
3.任何創造性的文字或詞組;
4.不直接表示商品之特征、質量的文字或詞組,以及不屬于一般意義的地理名稱或姓氏;
5.除1—4項之外的,經商標注冊審查官或法庭認可的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名稱、簽字、文字或組合的標記。
中細軟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專業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公司代理多年商標注冊案件,擁有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人,熟悉商標的法律制度,為客戶提供優質的商標服務,為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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