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1日起,國家工商總局決定,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工商總局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緊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要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意義。要結合本地企業和經濟發展實際,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從工商局了解到,3月1日新《公司法》將正式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行。屆時也將全面推行新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
“新《公司法》修改涉及12個條款,除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還放寬了企業經營場所的閑置,但與此同時卻加強了企業誠信監管。”
“年檢”改“年報” 不報告將入黑榜
對于企業來說,以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檢“是件大事”。其間,工商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新出臺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企業“年報”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在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機關將其永久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注冊公司認繳制 降低創業門檻
此次改革進一步放松了企業準入條件的管制,對于創業者而言,意味著注冊公司“門檻”和創業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這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來說無異于打了一劑強心針。
根據改革方案,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可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度,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還可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于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另外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可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資金使用效率。
金融機構監管 27個行業資本仍然實繳登記
改革后,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須提交驗資報告。
不過,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工商總局表示,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記者注意到,改革方案還特別提出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住所登記簡化 違建內不得搞經營
經營場所是企業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很低。工商總局表示,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這樣有利于釋放場地資源,鼓勵和加快社會投資。
但是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注冊、又要保障社會經濟生活規范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工商部門將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相關政策經常變動,詳細信息請咨詢協富注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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