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殼財稅為您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因此公司的注冊地,也稱為公司的住所,且通常要求是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如主要辦公區域)的所在地。同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中還規定了: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那么,公司的注冊地(住所)有什么法律意義?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確認訴訟中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訴訟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當被告為公司的時候,被告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地。法院的訴訟文書一般都會送到工商登記中顯示的公司住所處。且在公司的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訴訟中,《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第二,合同的債務履行問題。《合同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且沒有補充協議的約定以及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情況下,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公司若為接受貨幣一方或者非貨幣及不動產的履行義務的一方,其住所就是相應法律義務的履行地。第三,公司的住所,決定了公司所屬的行政管轄區域。公司受當地區政府的管理,同時也可能享受當地行政區域的優惠政策。如公司的住所地在開發區,則有可能會享受開發區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同時公司也需要向所屬行政區政府繳納稅費及接受管理。公司注冊地為主要辦事機構,那如果公司的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同,會面臨怎樣的處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于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情況較為普遍,原因有很多,避稅、減少設立公司的成本是最常見的。雖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對此情況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目前行政機關并沒有太嚴格的處罰力度。即使處罰力度不大,如果有人員投訴舉報并經過查實,工商行政部門仍然會作出處罰。應對方案公司應盡量避免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情況,實在無法避免的,建議公司注冊地安排人員駐守或定期到公司注冊地查收郵件,避免發生因未及時接到法院傳票或相應的郵件造成公司自身的訴訟風險或行政處罰風險。成本和風險之間的取舍與平衡,需要管理者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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