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制度的一部分,注冊資本制度也會由于時代發展和社會經濟的不斷變革產生一定的滯后性和局限性。在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后的很長一段時間,許多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遵守資本經營的運行規則和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致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極不規范,風險系數增大。所以,為了讓公司股東個人行為理性化,國家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對公司資本的經營管理予以規制。
因此,《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成了政府干預、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公司制度保障公司沿著正常軌道運轉和有序的競爭,成為國家經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但是,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出資實繳制不僅加大了設立公司的難度,降低了公司登記效率,而且妨礙了公司的靈活經營。我國現行的實收資本制缺少必要的彈性,加劇了公司設立階段的主體資格矛盾,也沒有達到立法時想要充分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的預期目的,公司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的現象大量存在。
我國以注冊資本為核心搭建起來的注冊資本制度,使公司信用建立在注冊資本之上,但這種注冊資本傳達的信息是陳舊的,不能有效體現企業的實際償債能力。因此,進行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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