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行為是法律行為,不存爭議,但就其進一步的分類歸屬,學理上存在爭議,多數(shù)說曾認為上海公司注冊行為是發(fā)起人為同一目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法律行為。但該說法受到質(zhì)疑。
一、專家對上海公司注冊行為性質(zhì)的說法:
很專家不支持共同行為說,因為共同行為這一概念本身缺乏實益,科學性與價值性都存疑。很專家主張,按照意思表示參與方的數(shù)量及其參與方式的不同,法律行為宜分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后者進一步區(qū)分為契約(雙方行為)與決議,這一分類體系沒有共同行為概念的存在必要。具體到上海公司注冊行為的定性,共同行為說的解釋既不周延,更與各國實定法的規(guī)定不符。
二、上海公司注冊行為性質(zhì)的不同屬性所致:
實際上,由于上海公司注冊包含了一系列不同屬性的行為,謀求統(tǒng)一界定上海公司注冊行為的法律屬性的做法,都將面臨不周延的危險,實事求是的杰育應(yīng)該是,就單個的注冊行為作具體的解釋。比如,由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其注冊行為確系單獨行為、單方行為。 再比如,上海募集注冊股份公司的,認股人認購股份的行為屬性,早期學說曾有爭議屯現(xiàn)通說認為屬于契約行為,即向上海注冊中公司入股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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