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前:
法律第七十七條上海注冊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修訂后: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訂后,改為第七十六條,將第二項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專家解讀:
最低注冊資本不再作為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區分標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人數、工商注冊程序、人合性與資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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